孝感华鑫铁路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周金如与孝感华鑫铁路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鄂0902民初2013号
原告周金如,男,195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孝感市人,住孝感市孝南区。
委托代理人张从堂,湖北孝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签收法律文书。
委托代理人唐得朝,湖北孝法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代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签收法律文书。
被告孝感华鑫铁路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孝南区长兴工业园凤凰路1号。
法定代表人曹贤宝,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周金如诉被告孝感华鑫铁路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周金如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金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金如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424元,减半收取712元,由原告周金如负担。
审 判 长  张亚斌
人民陪审员  蔡 伟
人民陪审员  黄世英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熊 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