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华鑫铁路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孝感华鑫铁路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湖北万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鄂0902执485号
申请执行人孝感华鑫铁路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孝南区长兴工业园凤凰路1号。
法定代表人曹贤宝,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万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城站路237号。
法定代表人王承华,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孝感华鑫铁路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万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作出的(2016)鄂0902民初6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孝感华鑫铁路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6)鄂0902执485号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智
审判员 孙建新
审判员 熊远福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程作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