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天工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大连雨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天工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沙执字第1034-1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雨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辽宁正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大连天工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大连雨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天工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业经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4日作出(2013)大民二终字第446号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7月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238932元,双方拟协商解决施工图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沙执字第103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丽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金龙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附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