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天工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再审申请人大连天工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连雨生实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辽审四民申字第131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大连天工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花园口经济区。
法定代表人:马桂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阳,辽宁正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宁时璞,辽宁正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大连雨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法定代表人:易接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潘卫东,辽宁悦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大连天工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工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大连雨生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雨生公司)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大民二终字第4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天工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天工公司支付审图费,违反建设部规章及双方合同约定。1.雨生公司作为项目建设单位依法应当履行报审施工图设计文件并自行承担审图费用的义务。现行法规明令禁止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审查。2.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大连景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垣公司)仅承担参加设计审查的义务,不是对图纸进行报审及审查的义务主体。3.招标文件4.3.1条第(3)项中关于“投标报价包含施工图审查费用”的内容应指景垣公司参加设计审查不另行收费,而不包含因审图而需向第三方独立机构交纳的费用。(二)二审判决天工公司支付优化设计费违反合同约定。1.景垣公司所完成工程设计图的主要技术指标不低于国家的强制规范及标准,符合合同要求。2.景垣公司所完成的施工图纸符合国家现行设计规范,优化设计不是合同义务。3.按照合同约定,因雨生公司变更委托设计条件而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需另签补充协议,并由雨生公司增付设计费用。天工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雨生公司提交意见称:(一)天工公司承担审图费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涉案招标文件4.3.1规定了设计费总价包括图纸审批的费用。尽管相关规章、规范规定了送审义务人及审图费承担方为建设单位,但这是针对建设单位和审查机构之间的规定,并没有禁止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约定审图费的承担。(二)天工公司有修改图纸的义务,其投标价格中已包含了图纸修改费用。1.天工公司作为设计单位在国家规范及标准范围内设计施工图是其基本义务,但并不是设计方案满足国家规范及标准的要求就一定符合合同要求。在施工过程中,雨生公司、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发现天工公司未认真查看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施工图中设计标高出现重大误差,造成雨生公司多挖数千方土石,且导致设计主体结构部分,梁、柱的钢含量、混凝土量大大超过国家强制性规范的规定,造成极大浪费。雨生公司要求天工公司对1#、3#楼的结构部分进行优化设计,但其拒绝履行,为防止损失扩大和保证工程顺利进行,雨生公司委托第三方进行优化设计,并支付了技术咨询费。2.天工公司在服务承诺函中明确承诺根据工程需要及时处理解决现场问题,及时完成设计更改。3.招标文件4.3.1第(3)项投标报价包含了图纸修改的费用。因甲方提出的功能改变引起的设计变更所做的图纸修改除外。因此,天工公司认为优化图纸需由雨生公司另行支付设计费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天工公司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关于承担涉案工程图审查费的义务主体问题。雨生公司于2006年3月22日发布的《大连雨生教育装备生产基地工程方案设计竞赛招标文件》第一章第二部分投标须知4.3.1(3)规定,“投标人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应为直至完成整个建设项目施工图的设计及审查的全部费用,包括一切图纸及图纸的修改费用(因甲方提出的功能改变引起的设计变更所做的图纸修改除外),且在投标文件中列出详细报价计算细目清单,作为评标的参考。”天工公司投标、中标及签订相关合同的行为,表明其认可招标文件的内容。由于双方在后续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和《建设工程设计补充合同》等协议中,均未对施工图审查费的承担问题做出变更约定,因此,招标文件中的此项条款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虽然相关部门规章及地方规章规定了施工图应由建设单位报送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并支付审查费,但是法律法规并未禁止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之间约定施工图审查费的承担问题。因此,天工公司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承担涉案工程的施工图审查费。
关于承担涉案工程图修改设计费的义务主体问题。根据招标文件第一章第二部分投标须知4.3.1(3)的规定,除了因雨生公司提出的功能改变引起的设计变更所做的图纸修改以外,天工公司应当承担图纸的修改费用。天工公司向雨生公司出具的《设计服务承诺函》中也明确作出了“根据现场需要及时处理现场问题,及时完成设计更改”的承诺,因此,该公司应当积极履行修改图纸的义务。并且,天工公司作为设计方,不仅应当保证设计标准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设计规范的要求,还应做到合理控制工程造价。雨生公司提出的对施工图纸进行经济性校验的要求,因不属于功能性改变而引起的设计变更,理应包含在双方约定的设计费中。因此,雨生公司另行委托第三方修改设计图纸所发生的费用,应当由天工公司承担。
综上,天工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大连天工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樊少忠
审 判 员  侯爱军
代理审判员  陈 晨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崔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