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应诉通知书
(2022)辽0604民初411号
东北华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已受理原告***诉你劳动争议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向你方送达起诉状副本一份、民事案件应诉通知书一份、民商案件举证通知书一份、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一份、举证时限通知书一份,并就有关应诉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应当在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答辩状,阐明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正本一份、副本一份。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本案的审理。
二、你方如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在收到起诉状和应诉通知书七日内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一份,营业执照副本及工商注册的有关材料;如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
三、你方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代为诉讼。如委托诉讼代理人,在代理人参加诉讼时,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你方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同时递交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如属特别授权,应当逐项写明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的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代收法律文书等权限。
四、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来人民法院参加诉讼活动,请携带本人身份证及相关证件。
五、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六、其他需要告知的问题(以下由审判人员填写):
审判员:于云峰
书记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