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604财保51号
申请人:***,男,1981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丹东市振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梅,丹东市振兴区良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男,1986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丹东市振安区。
被申请人:东北华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安区九连城镇九连城村六组。
法定代表人:夏玉华,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辽A×××××号车,冻结被申请人东北华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36万元(账户号41×××01),并提供中国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辽A×××××号车(查封
期限两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东北华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36万元(账户号41×××01,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刘代生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李中翔
书 记 员 王丽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