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华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东北华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604民初2043号
原告:东北华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安区九连城镇九连城村六组。
法定代表人:夏玉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宝潭,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0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被告:石国太,男,1960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丹东市振安区。
被告:刘阳,男,198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丹东市振安区。
被告:唐德金,男,198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港市。
被告:郭葵,男,196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丹东市振安区。
被告:贾东山,男,196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丹东市元宝区。
被告:**,男,1969年3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丹东市振兴区。
原告东北华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石国太、刘阳、唐德金、郭葵、贾东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北华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6元,减半收取253元,由原告东北华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于云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董景辉
书 记 员 金胜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