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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尚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山西某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6民终5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朔州市尚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朔州市开发北路东侧1号楼5单元5-东。
法定代表人:强志仁,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兴旺,山西业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旱西关街8号桃园商务大厦6层602、603、613、616、618。
法定代表人:袁丁,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强,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倩,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朔州市尚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西***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2020)晋0602民初2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2020)晋0602民初25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朔州市尚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03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李 福
审 判 员 殷 莉
审 判 员 边艳桃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蒲赢宇
书 记 员 武 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