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卓远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林州市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西安卓远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锡立终字第53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林州市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国家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西安卓远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上诉人林州市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不服内蒙古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2015)锡商初字第40号驳回对本案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理由是: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上诉人住所地不在锡林浩特市,故本案依法不由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西安卓远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未做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林州市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西安卓远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在锡林浩特市,被上诉人西安卓远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选择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林州市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何福荣
审判员额勒登格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清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