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景生态环保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北京高旭时代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星景生态环保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0882民初3450号
申请人北京高旭时代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星景生态环保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沁阳市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东旭蓝天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高旭时代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星景生态环保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沁阳市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东旭蓝天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7173893元。大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公司出具保函为申请人提供担保(保单号:2087404852020000031)。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星景生态环保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沁阳市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东旭蓝天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7173893元,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能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李翠霞
书记员  魏千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