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景生态环保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星景生态环保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2725财保2号
申请人(原告):***,男,1974年9月15日生,汉族,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被申请人(被告):星景生态环保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何山路银枫大厦七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6082428334(7-8)。
法定代表人:王志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星景生态环保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20)黔2725民初2919号】一案,诉讼中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价值1,000万元的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出具相应金额的保单保函予以担保。本院依法作出(2021)黔2725财保36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星景生态环保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的财产,限额人民币1,000万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现原告以该案的保全期限即将届满为由,向本院申请继续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星景生态环保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的财产,限额人民币1,000万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忠明
审 判 员 贺光群
审 判 员 朱容莉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张驰鑫
书 记 员 刘淋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