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华勘五一四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承德华勘五一四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承德嘉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827执1339号

申请执行人***勘五一四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双桥区南园北口五一四队办公楼四层401-406室。

法定代理人:亓兆伟,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山后村宽城宝生物资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士敏,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勘五一四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9)冀0827民初22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勘五一四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22.23万元,承担执行费。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1、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传票,限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登记信息,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通过网络平台对被执行人保险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到宽城满族自治县不动产登记局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所有房产均已被别案查封。

5、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到承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未能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6、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进行了第二次网络查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其他财产。

7、本院于2020年12月26日将被执行人纳入限高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8、本院于2020年12月26日将被执行人纳入限高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9、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润国

审判员  宋敬宏

审判员  马立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才佳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