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8执1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勘五一四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南园北口五一四队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109106503K。
法定代表人亓兆伟,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台子集团***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住所地河北省滦平县张百湾镇周台子村用代码91130824682773050W。
法定代表人魏自波,职务执行董事。
***勘五一四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与***台子集团***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承德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7月30日作出的(2020)承仲裁字第19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勘五一四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20年10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向申请执行人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提供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
二、2020年10月20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
三、2020年11月4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四、2020年11月4日本院执行法官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查找被执行人,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
五、2020年11月9日本院经与申请执行人电话沟通,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六、依法将被执行人***台子集团***生态农业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与申请执行人通过电话沟通,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承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承仲裁字第198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建刚
审 判 员 贾燕平
审 判 员 赵晓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王**兵
书 记 员 巴 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