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824执241号
申请执行人:***勘五一四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南园北口五一四队办公楼四层401-406室。
法定代表人:亓兆伟,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滦平县新冶铁采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红旗镇东沟村。
法定代表人:刘贺明,职务: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勘五一四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滦平县新冶铁采选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勘五一四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滦平县新冶铁采选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协议。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冀0824执241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任何一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柳 燕
人民陪审员 佟 洋
人民陪审员 赵玉清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曹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