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828执5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勘五一四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南园北口五一四队办公楼四层401-4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109106503K。
法定代表人:亓兆伟,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种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腰站乡边墙山村、四合永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于永,职务: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勘五一四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种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冀0828民初51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人民币654480.00元,缴纳执行费人民币8944.8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21年3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风险告知书、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
二、2021年3月15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未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三、2021年3月18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查询到被执行人****种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房产证号:20××68、20××69)的房产并予以查封。
四、被执行人经传票传唤未到庭,2021年6月29日本院执行法官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查找被执行人,未找到被执行人。
五、2021年3月15日至2021年5月6日本院共进行了2次网络查控,未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六、2021年6月29日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七、依法将被执行人****种业集团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828民初51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丛熠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肖志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