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智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河北智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鸡泽县小寨镇人民政府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依职权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431民监1号
监督机关: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检察院。
原审原告:河北智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朝阳路69号鸿基花苑5-1-2001号。
法定代表人:郭玲玲,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鸡泽县小寨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邯郸市鸡泽县小寨镇小寨村民生路。
法定代表人:张帅,任该镇镇长。
原审原告河北智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鸡泽县小寨镇人民政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7日出具(2021)冀0431民初66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现已生效。2021年7月16日鸡泽县人民检察院出具鸡检民监[2021]7号再审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审 判 长  魏建勋
审 判 员  王 军
人民陪审员  范贵平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聚波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