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智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河北智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鸡泽县鸡泽镇人民政府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431民初658号
原告:河北智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朝阳路69号鸿基花苑5-1-2001号。
法定代表人:郭玲玲,任公司总经理。
被告:鸡泽县鸡泽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九鼎路。
法定代表人:叶锋涛,任镇长职务。
河北智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建公司)与鸡泽县鸡泽镇人民政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原告河北智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智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河北智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康永法
人民陪审员  范贵平
人民陪审员  李孟书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晓英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