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路科威公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河南省路科威公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河南建元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922民初3643号
原告:河南省路科威公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濮阳市黄河路与濮水路交叉口东2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7年10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被告:河南建元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址不详。
原告河南省路科威公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建元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起诉状中提供的被告河南建元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信息,本院无法通知被告河南建元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应诉。经书面通知原告补正,原告仍不能提供被告河南建元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准确的送达地址和明确信息,本院无法核实被告基本情况。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原告起诉时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现原告未提供被告河南建元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明确信息,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项、第二百零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省路科威公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