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02民初1168号
原告:河南省路科威公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黄河路与濮水路交叉口东2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569804847N。
法定代表人:李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腾飞,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毅辉,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濮阳市梦想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黄河路与丽都路交叉口东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2MA3XBJXN27。
法定代表人:张艳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珂,河南英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省路科威公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科威公司”)与被告濮阳市梦想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想家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路科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维修款暂定10000元(具体维修费用以鉴定评估结果为准);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9月,原、被告双方签订《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为原告办公楼进行装修。2019年10月,被告向濮阳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濮阳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7月8日作出(2019)濮仲经裁字第114号裁决书,大致内容为:1、原告向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及保证金共计106000元;2、被告于裁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对《路科威办公楼室内装饰工程竣工质量验收单》中列明的质量问题予以整修。该裁决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均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申请执行。濮阳中院执行局于2020年12月16日作出(2020)豫09执195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原告的执行申请,不予执行,理由是裁决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无奈,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梦想家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申请辩称,原告路科威公司诉被告梦想家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已经提交双方签订的《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在合同第十条纠纷处理方式中,双方明确约定发生纠纷和争议时,提交濮阳仲裁委员会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故根据合同约定,双方已经就仲裁达成协议,现被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人在开庭前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贵院依据《仲裁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驳回其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原告路科威公司与被告梦想家公司于2017年9月29日签订《装饰装修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被告对原告的办公楼进行装饰装修及工程总造价等内容,并约定纠纷处理方式:如发生争端或争议,提交濮阳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该仲裁裁决为最终决定,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如一方不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双方因装饰装修纠纷,向濮阳仲裁委申请仲裁,濮阳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7月8日作出(2019)濮仲经裁字第114号裁决书,内容为:1、原告路科威公司向被告梦想家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56000元;2、原告路科威公司退还被告梦想家公司保证金50000元;3、被告梦想家公司于裁决生效后30日内对涉案《路科威办公楼室内装饰工程竣工质量验收单》中列明的质量问题予以整修;4、驳回原告路科威公司与被告梦想家公司其他申请。该裁决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均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申请执行。濮阳中院执行局于2020年12月16日作出(2020)豫09执195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原告路科威公司的执行申请。后,原告路科威公司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濮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濮仲经裁字第114号裁决书,又被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其申请。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支付涉案房屋的维修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法院管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本案中,双方签订的《装饰装修施工合同》中关于仲裁条款的约定,即符合仲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且不具有仲裁法第十七条的情形,所以该仲裁条款是有效的,原、被告双方按双方约定向濮阳仲裁委申请仲裁后,因仲裁裁决的第三项内容无法具体执行,又诉至本院,且在答辩期间,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故应驳回原告的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法院管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省路科威公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程文军
审判员 胡爱国
审判员 宋瑞玲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杜亮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