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423民初2757号
原告:***,男,1970年9月2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
被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开第十五大街2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69954619U。
法定代表人:方胜利。
被告:河南中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新城区牟山***花园8号楼1**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395827642A(1-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2年4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系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河南中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河南中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