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豫0423民初2824号
原告:***,男,1971年9月1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
被告:河南中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新城区牟山***花园8号楼1**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395827642A(1-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2年4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诉被告河南中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经被告河南中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确认共欠原告***工资款58714元。被告河南中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愿于2022年6月10日向原告支付12000元,剩余的46714元工资款被告河南中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愿定于2022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履行完毕。
二、原告***自愿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6元,被告河南中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以上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