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河南中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22执2990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中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万滩镇万寿路01-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395827642A。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2年4月12日生,汉族,住 郑州市金水区***大河村82号六队428,身份号码 410105198204126116。 河南中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21)豫0122民初10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偿还河南中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1万元及利息。因**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河南中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8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到庭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因车管所系统故障,暂无法查封。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余71万元及利息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中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中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