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建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建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201民初2106号
原告:***,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
被告:新疆建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
法定代表人:窦云顺。
原告***与被告新疆建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067.02元,减半收取计2,033.5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陆 超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郭思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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