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时代泛亚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新时代泛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民申268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北京新时代泛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A909-1。
法定代表人:平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娟,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请人(一审原告):武汉瑞威思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一路保利花园21-2-102。
法定代表人:丁畅,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北京新时代泛亚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武汉瑞威思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9)豫0103民初100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北京新时代泛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基于原审法院在没有管辖权的情形下受理了该案,在未合法有效送达的情形下缺席审理了该案,未合法有效送达判决文书以及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通信段出具的班组会议终端配套设备开通运行证明系再审被申请人伪造等事实,申请人认为原审法院做出的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故依法请求进行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审法院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本案事实,认定申请人购买会议终端配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销售合同》,且有到货确认单、付款明细、发票等相关证据相互印证,申请人未偿付货款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据,但未能提交有力证据证明其再审主张。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对其再审申请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新时代泛亚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审判长邢军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