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北部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家庭承包经营户、广西北部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恢复原状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桂0722民初2603号 原告:***家庭承包经营户。 诉讼代表人:***,男,1946年3月7日出生,汉族,广西浦北县人,农民,住广西浦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海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北部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中泰路11号北部湾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799701157N。 法定代表人:**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西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良庆区平乐大道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198227242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家庭承包经营户(以下简称:***户)与被告广西北部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投公司)、广西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桥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户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北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路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清除堆积在原告承包的位于早麓垌水田(四至:东至沙场村委沙场坡村外承包山地,南至***地,西至沙场村委沙场坡村外承包山地,北至梁家广地,面积为0.76亩)上的泥土,恢复土地原状(与***水田持平);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北投公司系广西贵港至合浦高速公路(以下简称“贵合高速”)项自业主,被告路桥公司系贵合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土建工程施工方,负责寨圩、浦北、**三个服务区加油站的土建施工。2018年左右,贵合高速公路修建浦北服务区加油站,位于贵合高速公路主线K68+660两侧,该加油站建设在原告早麓垌的承包两块水田旁,被告路桥公司在施工过程时不注意保护农田,施工防护措施不完善,遇雨水时,大量泥沙流入原告承包的农田中,导致原告在2019年至今都无法正常耕种,损失严重。对此,被告方应负全部责任。事发后,原告多次向有关部门要求解决,但当时施工方仅清理了一部分,清理部分为原告早麓垌0.26亩的土地,但本案主张的0.76亩的土地上的积泥未清理。2022年原告拨打广西12345政府服务热线,***道办组织人员到现场查看情况,后经协调相关部门同意补偿2000元给原告,但该费用根本不够清理积泥的费用,原告不同意,后一直没有任何解决方案。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也为了恢复正常的耕种,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路桥公司辩称,被告已与原告达成《农田补偿协议书》,就农田污染事宜达成补偿的一致意见,并履行完毕全部补偿义务。经被告核实,被告与浦北县***道沙场、新南村委会签订《农田补偿协议书》,被告代表人作为其中乙方签订协议。该协议书约定,因被告部分路段对农田造成污染和影响耕作,结合浦北县人民政府2012年97号文件精神和实际情况,被告一次性向原告补偿包含农田污染清理费用、复耕费用等相关费用。后续被告依据协议,向原告支付了全部补偿款项。因被告与原告已就农田污染及复耕问题达成过一致意见,且被告已履行完毕全部补偿义务,原告再次诉请被告清淤及恢复原状毫无法律依据与事实基础。按照双方协议约定,原告已无权要求被告履行任何复原义务或支付任何赔偿费用。按照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农田补偿协议书》的约定,被告将清理污染及复耕的相关费用赔付原告后,被告就无须再对原告的农田污染进行任何形式的赔付,原告也不能再向被告提出任何诉求。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农田补偿协议书》均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约定事宜。因此原告已无权要求被告履行任何义务,无权向被告提出任何诉求。综上所述,被告已妥善履行与原告签订的协议,已经对农田污染事宜进行过补偿,原告已无权要求被告履行任何义务。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作出公正判决。 被告北投公司辩称,被告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被告北投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为贵港至合浦高速公路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而非施工单位,原告以高速公路建设过程中修建浦北服务区加油站时,不注意保护农田,施工防护措施不完善,遭遇大雨,造成大量泥沙流入原告承包两块水田中,与施工单位就赔偿损失协商不成以及采取补救措施不到位等问题的情况,起诉被告的事实不符。本案为侵权纠纷案件,被告不是侵权责任主体,故原告将被告列为被告实属不当,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被告北投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提供了《广西贵港至合浦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土建工程施工招标公告》、《广西贵港至合浦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土建工程施工招标评标结果公示》、《浦北县***道办事处关于政府服务热线办理情况的答复》、《照片》等证据,被告北投公司提供了证据《广西贵港至合浦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土建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被告路桥公司提供了证据《农田补偿协议书》、《***道农田污染赔偿现金领用表》、《银行流水单》,本院对原、被告提供的上述双方没有异议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双方有异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将在下文结合其他证据及事实予以分析认定,在此不再赘述。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4年4月12日,北投公司与路桥公司签订了《合同协议书》,北投公司将广西贵港至合浦高速公路土建工程第4标段发包给路桥公司承建,此后路桥公司又承建了贵合高速公路浦北服务区加油站,该加油站建设在原告承包的早麓垌两块水田西北面,路桥公司在施工过程时遇连续降雨,导致泥沙流入原告承包的农田中影响耕种,路桥公司清理了部分泥沙并在田边建好了排水沟,路桥公司与***等人于2017年3月签订了《农田补偿协议书》,按照不可耕种补偿每亩1200元的标准,一次性补偿了***户的1亩水田1200元,该费用包含了农田污染清理费用、复耕费用等相关费用。签订赔偿协议后,路桥公司于2017年4月28日将赔偿款汇到村委会,由村委会代发给各农户,***签领了补偿款。 本院认为,路桥公司与原告等农户于2017年就本案泥沙流入原告水田一事自愿协商达成了补偿协议,双方签订了《农田补偿协议书》,补偿协议并无胁迫和显失公平的情形,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该补偿协议合法有效,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应受法律保护,路桥公司在签订协议书后已经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了支付赔偿款的义务,根据协议书约定,该补偿费用包含了农田污染清理费用、复耕费用等相关费用,即路桥公司支付补偿款后应该由原告自行清理田上泥沙,路桥公司对原告应承担的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的义务已经消灭,双方的权利义务已经终止,路桥公司没有义务再次履行恢复原状的义务,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家庭承包经营户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家庭承包经营户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