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05民初12472号
原告:***,男,1954年2月2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南宁市江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宁市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宁市江南区延安镇***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广西南宁市江南区延安镇***新塘坡。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广西北部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中泰路11号北部湾大厦。
法定代表人:**和,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南宁市江南区延安镇***那局坡村民小组,住所地广西南宁市江南区延安镇***那局坡。
负责人:***,组长。
原告***与被告南宁市江南区延安镇***村民委员会及第三人广西北部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南宁市江南区延安镇***那局坡村民小组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李臻栋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