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宏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宏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流市兴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桂0981执2753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宏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流市白马镇白马圩河东路065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北流市兴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流市二环北路258号。 法定代表人:***。 关于广西宏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流市兴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2023)桂0981民初4647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广西宏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北流市兴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案件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执行。 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