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桂0981民初3241号
原告:北流市新圩镇五桥建材店,住所地北流市新圩镇文武街1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981MA5LTOJX48。
经营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业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
被告:广西宏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流市新荣镇镇安街1号(新荣镇人民政府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81MA5KY5QN7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北流市新圩镇五桥建材店与被告***、广西宏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31日立案受理。原告北流市新圩镇五桥建材店于2023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流市新圩镇五桥建材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原告已预交),退回给原告北流市新圩镇五桥建材店。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