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励达电梯有限公司

河南励达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503民初4897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浙江沃尔森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励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
解除保全申请人浙江沃尔森电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励达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作出(2018)浙0503民初4897号民事裁定,对河南励达电梯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浙江沃尔森电梯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励达电梯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励达电梯有限公司、***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代琼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