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励达电梯有限公司

河南励达电梯有限公司、湖州***能电梯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527民初1997号
原告:河南励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淮滨县淮河大道西段滨城国际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7085577529C。
法定代表人:陈继国,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湖州***能电梯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励达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州***能电梯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向法院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
本院认为,本院在审理此案过程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联系到被告,让原告提供被告新的地址及联系方式,原告无法提供,视为原告起诉无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励达电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0.8元,退还给原告河南励达电梯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瑞刚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孙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