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励达电梯有限公司

**与淮滨县稳达电梯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527民初3765号
原告:**,男,汉族,1988年1月4日生,住淮滨县。
被告:淮滨县稳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淮滨县淮河大道西段滨城国际小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7085577529C。
法定代表人:陈继国,系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受理原告**诉被告淮滨县稳达电梯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1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陈 杨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任远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