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鲁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24民初731号
原告:***,男,196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涵,山东光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张志瀚。
被告:张爱文,男,199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
原告***与被告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爱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38元,减半收取计76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洪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