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鲁0124执1461号
本院立案执行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宇兴建设有限公司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鲁0124民初3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因山东宇兴建设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2021)鲁0124执1461号。平阴县人民法院依法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已履行上述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2021)鲁0124民初35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如对本结案通知书有异议,可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出,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平阴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鲁0124执1461号
本院立案执行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宇兴建设有限公司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鲁0124民初3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因山东宇兴建设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2021)鲁0124执1461号。平阴县人民法院依法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已履行上述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2021)鲁0124民初35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如对本结案通知书有异议,可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出,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平阴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