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鲁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3财保1319号
申请人: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经六路123号。
法定代表人:张志翰,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华盛路299号凤凰国际小区(南区)2号楼2-601。
法定代表人:刘超,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68615.9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对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被申请人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银行账号(账号:1511××××2837)作为财产线索。申请人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银行账号1368615.90元(账号:1511××××2837)。
案件申请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利民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纯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