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04民初5131号
原告:西安飞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
法定代表人:陈骊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慧娟,女,1986年5月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西安市雁塔区。
被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李建利,该行行长。
原告西安飞豹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一案,原告西安飞豹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飞豹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飞豹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西安飞豹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高 琪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朱容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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