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4民初485号
原告:***辉机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新型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师旭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昌,陕西华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飞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人民路西段南侧100号。
法定代表人:陈骊醒,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慧娟,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洋,该公司律师。
原告***辉机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西安飞豹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辉机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辉机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130元,减半收取计5565元,由原告***辉机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丁琼琼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王 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