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4民初2182号
原告:西安靖轩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屈京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花妮,陕西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姗,陕西XX律师。
被告:西安飞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慧娟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靖轩航空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飞豹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西安靖轩航空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西安飞豹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靖轩航空科技有限公司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靖轩航空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050元,由原告西安靖轩航空科技有限公司自行承担,原告预交案件其他受理费2050元,由本院向原告予以退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黄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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