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飞豹科技有限公司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4民初1223号
原告:西安翔辉机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
法定代表人:师旭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华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飞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
法定代表人:钟剑龙,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翔辉机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翔辉机电)与被告西安飞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豹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翔辉机电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飞豹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翔辉机电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翔辉机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384元,减半收取8692元,由原告西安翔辉机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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