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飞豹科技有限公司

西安翔辉机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飞豹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裁定

 

2019)陕0114民初1223

 

原告:西安翔辉机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

法定代表人:师旭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华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飞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

法定代表人:钟剑龙,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翔辉机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翔辉机电被告西安飞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豹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翔辉机电20195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翔辉机电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翔辉机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384元,减半收取8692元,由原告西安翔辉机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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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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