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科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10民初4511号
原告:***,女,197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鹿泉区。
被告:中科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马村区人民路3888号F1号楼4层。
法定代表人:王盟,经理。
***与中科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25.0元,原告承担。
审判员  卞明惠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 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