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中科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323民初4290号
原告:闫小中,男,汉族,生于1981年8月17日,住西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彦波,河南宇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汉族,生于1976年10月21日,住西峡县。
被告:中科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马村区人民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0082273909Q。
法定代表人:王盟,系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李喜省,男,汉族,生于1965年5月13日,住西峡县。
原告闫小中诉被告**、中科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李喜省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原告闫小中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要求将原诉请变更为“依法判令二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工程款8735元”,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原告闫小中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闫小中撤诉。
原告闫小中预交受理费1018元,变更诉讼请求后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闫小中负担,剩余993元退回原告闫小中。
审判员  杨付林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