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光鑫新能源有限公司、太康县正信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627民初4524号
申请人:河南光鑫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信臣路淯阳聚龙居商住区1号楼商业1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3MA3X925H85.
法定代表人:杨青芒,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太康县正信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
地:太康县阳夏路南段锦绣银城3号楼1单元5层东套(5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7MA44BUBN8E.
法定代表人:宋跃林,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省嵩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京广南路56号张魏砦东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675372259A。
法定代表人:周旭,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中科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马村区人民路3888号F1号楼4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0082273909Q。
法定代表人:王盟,公司经理。
申请人河南光鑫新能源有限公司与太康县正信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河南省嵩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中科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三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冻结1310000元或查封等额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太康县正信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河南省嵩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中科建安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10000元或查封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南光鑫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李清淮
审判员  滑德兴
审判员  任长秀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酒凯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