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1722民初5695号
原告:***,男,195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通许县。
被告:河南省公路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路91号。
法定代理人:刘前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科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马村区人民路3888号1号楼4层。
法定代表人:王盟,该公司经理。
被告:董振军,男,汉族,1974年10月5日出生,住通许县。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公路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中科建安工程有限公司、董振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7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任秋莲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田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