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光鑫新能源有限公司、太康县正信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1627执保373之一号
申请人:河南光鑫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信臣路淯阳聚龙居商住区1号楼商业1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3MA3X925H85。
法定代表人:杨青芒,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太康县正信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康县阳夏路南段锦绣银城*号楼*单元*层*套(5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7MA44BUBN8E。
法定代表人:宋跃林,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省嵩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京广南路56号张魏砦东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675372259A。
法定代表人:周旭,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科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马村区人民路3888号F1号楼4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0082273909Q。
法定代表人:王盟,公司经理。
关于河南光鑫新能源有限公司申请太康县正信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河南省嵩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中科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保全标的1310000元,已冻结被申请人中科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1709228009000002382存款12262.72元,河南省嵩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光大银行77300188000000277存款161251.40元、中国建设银行在41050167281500000230_1存款7037.01元,经查被申请人无其他可供保全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太康县人民法院(2019)豫1627民初4524号民事裁定书已部分保全完毕,应予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安峰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谭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