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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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02知民初642号
原告:浙江***仪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前**黄洋市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信息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道南坑社区***1号星河WORLDA1106-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普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8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靖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静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仪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信息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人***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后):1.判令**公司继续履行《技术购买协议》,立即向***公司提供电子模式采样模块嵌入式产品研发所有有关信息的源代码;2.确认登记号为2020SR0427799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归***公司所有;3.判令**公司赔偿***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6月1日,***公司与**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签订《劳动合同》,***正式受聘为***公司研发部(电子部分)主任,负责公司研发部(电子产品)的全面工作,同时负责主持浙江申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易公司)(***公司关联公司)的相关事宜。**公司实际控制人***担任***公司研发部主任职务期间,根据***公司的工作安排,利用***公司提供物质技术条件研发指定项目技术。2019年11月8日,***公司与**公司签订《基于电子模式采样模块嵌入式技术应用于燃气表技术购买协议》,协议约定***公司向**公司购买电子模式采样模块嵌入式的设计技术、开发技术及原型验证任务技术,包括提供所有图纸和技术文件;费用总额为150万元;针对已购买的技术,自100%支付技术转让费后,其专有技术所有权归甲方所有,**公司不可以在同一领域申请或研发该项技术。该协议签订后,***公司分别于同年12月25日向**公司支付10万元、于12月31日向**公司支付140万元。**公司亦按照约定向***公司提供电子模式采样模块嵌入式技术应用于燃气表技术的设计图纸、软件及烧写设备,但未向***公司提供产品研发所有相关的源代码,并擅自将该产品研发相关的专有技术登记在自己公司名下。后,***公司将该协议项下的产品提供给**燃气集团使用,遭到大量用户投诉,***公司经调查发现**公司在该产品研发中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留有极大的安全隐患。**公司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协议约定,给***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综上,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支持诉讼请求。
**公司辩称,***公司诉状中提及的技术购买协议涉及的内容与案涉软件著作权无关;***公司诉状所称的本案软件著作权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作品不属实,**公司自身拥有雄厚的开发实力,相关举证责任应由***公司承担。
第三人述称,案涉软件不是职务作品,***公司诉请所指技术购买协议中的相关知识产权,与案涉软件不是同一软件著作权;若仅凭第三人在2019年6月后在***公司处任职,认为案涉软件归***公司,不符合逻辑,应由***公司证明。若这一逻辑成立,***公司所称的**公司在2019年11月8日签订技术购买协议之后,申请的知识产权是否应全部归属于***公司。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第一组:***公司权利基础证明文件。
1.计量器型号式评价报告(编号:LLX-20190900310)
2.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
3.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
4.**物联网超声波燃气表技术标准
5.《物联网燃气表、表箱及附属配件采购合同》
6.**项目协议中基表要求
7.**物联超声波燃气表功能参数测试报告
8.发货单2份
9.松下超声波授权书
10.专利证书、说明书及附图
第二组:***在***公司公司工作期间发生的部分事实。
1.劳动合同、员工登记表、入职承诺书、员工入职知识产权声明
2.关于人事任职的通知
3.申易公司工商登记信息
4.工资发放记录
5.(2022)浙0226民初1754号民事判决书
6.技术购买协议
7.增值税专用发票付款凭证
8.设备借出凭证
9.设备借条
10.仪器设备固定资产登记表
11.设备采购申请单及发票、测试夹具的购销合同及发票
12.宣誓
13.***工作计划汇报
14.聊天记录截图
15.项目开发告知(邮件截图)
16.股权转让协议
17.两份***与***公司的邮件往来
18.邮件往来(***将涉案产品的硬件资料发送给**公司及案外人***公司)
第三组:**公司研发部员工在***公司关联企业工作的部分事实。
1.聊天记录
2.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
第四组:**公司违约事实。
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2.**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
3.关于**燃气超声波表出现批次关阀事件的报告
4.告知函
第五组:维权费用。
1.律师费发票
**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超声波燃气表与昆仑电子膜式燃气表对比
2.国标GBT39841-2021超声波燃气表
3.国标GBT6968-2019膜式燃气表
4.**物联网超声波燃气表标准V1.02
5.《昆仑电子膜式燃气表标准》修改20190805
6.《超声波流量计物联网嵌入式模块软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
7.**公司申请的3件专利
8.**公司申请的1件集成电路设计登记证书
9.**公司申请的19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10.**公司的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学历学位证书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公司提供的,**公司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综合本案事实,对真实性予以确认,至于能否实现双方证明目的,将在下文说里部分阐述;对***公司提供的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公司提交的证据6系打印件,无法核实其真实性,对真实性不予认定;**公司提交的证据1、3、5、7-9,因本案审理的争议焦点为是否职务作品,上述证据与本案无直接关联,对关联性不予以认定;对其他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至于能否实现双方证明目的,将在下文说里部分阐述。
本院根据当事人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8月27日,***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为“一种基于无磁技术的燃气计量装置”的发明专利,并于2018年11月6日获得授权。
2019年6月1日,***公司与***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2019年6月1日起至2020年5月31日止。***公司安排***在研发部工作,岗位为研发部(电子部分)主任,负责公司的研发部(电子部分)的全面工作,落实公司的产品规则任务,同时负责主持申易公司(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联合实验室)的相关事宜。
2019年4月13日,***向***公司借用专用设备用于开发***公司的产品。申易公司仪器设备固定资产登记表显示,***名下有台式机电脑打印机、冰箱、震动机器。2019年12月26日,***申请设备采购用于公司云端服务器。2020年6月3日,***申请设备采购作为研发用笔记本。2020年3月7日,***申请设备采购适用公司研发部新同事。2020年11月,申易公司多次采购测试夹具。
2019年6月21日,***公司申请超声波流量计的计量器具型式评价报告,同年9月20日,浙江省计量科学研究院出具计量器具型式评价报告。报告显示,制造单位为***公司,计量器具名称为“超声波流量计”,型号规格为CWG4-NB,报告结论为符合型式评价大纲要求。同年9月25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为此出具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G4超声波流量计所使用的关键零部件“超声波传感器”为松下公司授权,有授权书予以佐证)
***公司与***聊天记录显示:***:“十一月份申易我们要入职、怎么办理、这个你问一下***。”***发送**信息研发部员工档案。xlsx文件,并表示“这些是核心员工资料”。2019年11月1日,申易公司分别于**、***、***、***、***、***签订劳动合同(没有**劳动合同,但有工资发放记录),劳动合同期限自2019年11月1日至2022年10月30日。申易公司给上述员工(***除外)的最后一笔工资发放时间为2020年12月3日。
2019年11月8日,***公司与**公司签订《基于电子模式采样模块嵌入式技术应用于燃气表技术购买协议》,约定***公司向**公司购买电子模式采样模块嵌入式的设计技术、开发技术及原型验证任务技术,包括提供所有图纸和技术文件;**公司对燃气表电子模式采样板块嵌入式技术按照***公司要求进行研发,提供产品研发所有有关信息源代码,由***公司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将全额150万付款,上述金额的支付必须由**公司提供的发票之后30个工作日内履行;针对已购买的技术,自100%支付技术转让费后,其专有技术所有权归***公司所有,**公司不可以在同一领域中申请或研发该项技术。该协议签订后,***公司分别于同年12月25日向**公司支付10万元、于12月31日向**公司支付140万元。
2019年12月23日,***公司与***、**公司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公司将其在申易公司所持有的100%的股权中的20%转让给***,股权转让价款为200万元,***将其实际控制的**公司的知识产权作价200万元作为股权转让款;***、**公司承诺将**公司名下知识产权的所有权转让给申易公司,**公司待转让的知识产权列表如下:(软件著作权:****燃气管理系统(V1.0.0)登记号:2018SR136149,分类号:30200-0000,登记日期:2018-03-01;专利:一种无磁采样传感器,专利类型:实用新型,申请公布号:CN20862111OU。一种无磁采样传感器,专利类型:发明,申请公布号:CN109060053A;开发完成项目明细如下:上海燃气项目、**燃气项目、绍兴燃气项目、**燃气项目、**燃气项目、昆仑燃气项目、宁波燃气项目、俄罗斯出口项目)。***及**公司在完成本次股权转让后不得从事与申易公司同类业务,避免同业竞争,下列业务属于同类业务:燃气行业。
2019年12月25日,**市滦南燃气有限公司发布招标公告,对物联网超声波燃气表采购进行公开招标。对投标人资格要求包括:投标人需具有G4宽量程物联网超声波燃气表的型式批准证书、型式检验报告。招标结果显示,***公司为中标单位之一,中标金额为4103300元。
**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物联网超声波燃气表技术标准前言载明:本标准针对**燃气集团居民物联网超声波燃气表远程数据采集,本标准将作为**燃气集团物联网超声波燃气表的技术要求及选型依据。标准载明:3.1物联网超声波燃气表:在超声波燃气表上加装物联网通讯模组,通过移动运营商的物联网(GPRS&NB-IoT)网络实现数据上传和指令下载的物联网燃气表。
2020年初,**市滦南燃气有限公司与***公司签订《物联网燃气表、表箱及附属配件采购合同》,合同项下所供货物名称为物联网超声波计量表(规格型号:G4)、燃气表箱及附件。
申易公司出具的**项目协议中基表要求显示:(1)根据**项目客户提供协议中摘录关于基表规格及参数要求;(2)采用超声波技术……使用流道为松下流道。(2016年12月16日,日本松下公司授权***公司使用松下流道)
2020年4月16日,***公司出具**物联网超声波燃气表功能参数测试报告,测试目的:验证**物联网超声波燃气表项目在标准环境下的功能参数与可靠性、是否满足设计文件要求。结论:本次测试所测功能均能正常使用,所有功能参数满足【**物联网超声波燃气标准V1.02】技术要求。2020年5月28日起,***公司向**市滦南燃气有限公司陆续发货超声波流量计WG4-G。
***在宣誓中载明:“感恩**对我的栽培与信任,4年来您一直教导我做人做事的理念和原则,现在赋予我对申易的领导,我将带领团队完成使命……”。
***向**汇报文件显示:研发部当前重要工作项目如下:完成上海超声波项目、郑州引领超声波项目、宁波兴光燃气项目……。
***与***公司员工陈财兵的聊天记录显示:2020年2月5日***发送《浙江申易FOR**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项目开发告知2020-1》;2020年2月17日***发送“**的项目预计如期展开、抓紧在写代码、我带领的研发部一定让***真正拥有核心技术等”,陈财兵发送“**现在搞出的超声波表和电子膜式燃气表,都是传统燃气表的一次革命”;2020年2月18日***发送《浙江申易FOR**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项目开发告知书2020-2》。
2020年2月18日,***出具《**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项目开发告知》,1.**项目硬件已经研证完成,已经进入研发测试,因之前做过上海超声波测试,所以本次测试一切顺利……。2.**项目软件已经编写完成,和硬件一起开始研发测试……。备注:**项目本在2020年2月22日结束本地开发,只剩和客户系统对接。
2020年3月18日,***向***公司员工发送主题为“**超声波项目项目编码规则”邮件;2020年4月20日,***向***公司员工先后发送主题为“上海2.0异常条件复现测试报告及解决方案”、“**燃气表说明书参考”邮件;2020年4月23日,***向***公司员工先后发送主题为“浙江***超声波阀门线束应急解决方案FOR供应商”、“浙江**声波(**项目)采样线束组装问题应急解决方案”邮件;2020年4月25日,***向***公司员工发送主题为“浙江***超声波采样线束问题反馈FOR采购部生产部”邮件;2020年4月30日,***向***公司员工发送主题为“**参数印刷归档”邮件;2020年5月8日,***向***公司员工先后发送主题为“**超声波恢复生产说明”、“**项目超声波项目组装工艺文件FOR生产文件”邮件;2020年4月20日,***向***公司员工发送主题为“**燃气表说明书参考”邮件;2020年5月19日,***向***公司员工发送主题为“上海超声波项目结构确认准备”邮件;2020年8月19日,***向***公司员工先后发送主题为“转发:回复:电子表昆仑A10确认-RTC要单独供电”、“转发:回复:电子表昆仑A10确认-表号规则”邮件;2020年9月26日,***向***公司员工发送主题为“RLBS-WCRQB-BOM11-V1.06-1(适用昆仑A10)”邮件;2020年9月29日,***向***公司员工先后发送主题为“转发:***-河北***出差报告2020.9.25-2020.9.27”、“回复:转发:***-河北***出差报告2020.9.25-2020.9.27”邮件等。
2020年11月,***将涉案产品的硬件资料发送给**公司以及案外人***公司,邮件主题为“浙江申易FOR***RLBS-TS-CP项目资料”,落款为***公司员工。
2020年5月9日,国家版权局出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20SR0427799,软件名称为“超声波流量计物联网嵌入式模块软件[简称:超声波流量计物联网模块V1.0.0]”(以下简称涉案软件),著作权人为**公司,开发完成日期2019年9月10日。
2021年3月10日,***公司员工陈财兵出具“关于**燃气超声波表出现批次关阀事件的报告”,报告显示:2021年3月9日下午接到**燃气集团51所营业厅的电话,说上午10点开始用户陆续投诉燃气表关阀,不管怎么处理也不开阀……到下午4点就收到330多户的投诉,我司驻**技术服务人员在下午三点半赶到51营业所,马上入户了解情况,按正常的方法操作也无法解决,立即组织**燃气集团公司技术部、**电信部门和公司技术员等相关人员建群一同来商量解决,通过各种信息的汇总,最后电信部门发现异常关阀的主要原因是通讯地址出问题,平台上下发的指令无法通讯。**燃气集团公司主IP:211.143.68.224,备用IP:60.2.105.158,另外还有一个不知名的IP:47.108.60.109,3月10日,通过**(申易公司的原总工)的协助在下午3点连通平台系统,才解决这个问题恢复正常运行。通过这个事件,发现供给**燃气集团公司的超声波表硬件软件设置中存在**违规私设了IP地址,这完全违反了《**物联网超声波燃气表技术标准》中的主、备用IP地址,主IP在前,表先连接主IP,如果失败,连接备用IP(CoAP发忽略)的要求……
2021年4月8日,**公司向**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发函称:我司系***公司生产的智能燃气表电子模块主板部分的开发设计者与供应商。现我司发现***公司在未经我司授权的情况下,违规使用我司未知版本的源代码程序,并私自生产电子模块的主板部分。该行为或对贵司的用户产生不良的使用体验,为维护贵司的合法利益,厘清相应责任划定,我司特此告知。
申易公司成立于2013年1月4日,法定代表人为**选,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开发;物联网技术研发;仪器仪表销售;电子元器件零售;物联网设备销售;集成电路销售;计算机系统服务;物联网应用服务;物联网技术服务等。
**公司成立于2017年10月16日,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射频通讯类产品、电子硬件产品、嵌入式软硬件产品、智能家居产品、**农业系统软件的技术研发与销售;互联网及物联网技术平台的技术开发及技术服务;信息系统集成及信息系统软件开发与销售;国内贸易等。***于2020年7月30日入股该公司。***的学历学位认证书载明,***于2019年11月获得该校授予的哲学博士学位,专业领域为材料科学与工程学。
2022年9月30日,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出具(2022)浙0226民初1754号民事判决书,***明确其在入职***公司期间一直在为***公司提供劳动,协助***公司研发智能燃气表,并为***公司拿下**和上海的项目,且未为其他单位提供劳动。判决确认***公司与***的劳动关系于2020年12月4日解除。
国标GBT39841-2021超声波燃气表定义:利用超声波在流体中的传播特性来测量、记录并且显示通过的燃气体积的计量器具。
***公司为本案诉讼支付了一定的维权合理费用。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登记号为2020SR04277999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否为职务作品;二、涉案软件是否为协议项下的内容,源代码是否就是协议中说的“电子模式”的代码;三、如构成违约,**公司的责任承担问题;四、***公司诉请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的依据。
对于争议焦点一,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制作,并有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特殊职务作品的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本院认为,在2019年6月1日至2020年12月4日期间,***为***公司员工,负责***公司的研发部(电子部分)的全面工作,***公司亦支付了相应报酬。***在任职期间,***公司成为**市滦南燃气有限公司物联网超声波燃气表中标单位之一,***利用***公司提供的办公设备等物质条件,在***公司G4燃气表的基础上,开发完成了**物联网超声波燃气表项目。而且根据***公司与***的聊天记录:***:“我带领的研发部一定让***真正拥有核心技术”及***与***公司员工的邮件往来等可以合理推定***其在为***公司开发涉案软件,并定期汇报项目进展情况。至于**公司庭审中称涉案软件的完成日期早于2019年9月,但无软件开发过程等相应证据佐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登记号为2020SR04277999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涉案软件属于职务作品,应归***公司享有。
对于争议焦点二,**公司称《基于电子模式采样模块嵌入式技术应用于燃气表技术购买协议》指向的是基于“膜式燃气表”的电子采样技术信息,而涉案软件是基于“超声波燃气表”开发的软件,二者为完全不同的软件。《基于电子模式采样模块嵌入式技术应用于燃气表技术购买协议》约定:乙方(**公司)对燃气表电子模式采样模块嵌入式技术按照甲方(***公司)要求进行研发,提供产品研发所有信息源代码,由甲方(***公司)验收,验收合格后将全额150万付款上述金额的支付必须由**公司提供发票之后30个工作日内履行。**公司在庭审中称2019年11月8日签订的《基于电子模式采样模块嵌入式技术应用于燃气表技术购买协议》不可能购买一个在后创作的作品,本院对**公司“膜式燃气表”的电子采样技术信息,而涉案软件是基于“超声波燃气表”开发的软件,二者为完全不同的软件的上述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公司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软件与上述协议项下的技术为相同的软件,本院认定涉案软件不属于上述协议项下的内容。但***公司已支付对价款项,**公司继续履行上述技术购买协议,向***公司提供电子模式采样模块嵌入式产品研发所有有关信息的源代码。
对于争议焦点三,本院认为,***公司与**公司签订的《基于电子模式采样模块嵌入式技术应用于燃气表技术购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协议约定:***公司向**公司购买电子模式采样模块嵌入式的设计技术……,**公司提供产品研发所有有关信息源代码,由***公司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将全额150万付款,其专有技术所有权归***公司所有,**公司不可以在同一领域中申请或研发该项技术。***公司已按约履行付款义务,但合同中约定由***公司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将全额150万付款,***公司在付款前是否收到产品研发所有有关信息源代码,**公司、***公司均无提供证据,责任无法查清,合同中也未约定违约条款,***公司在庭审中也未提供经济损失的依据(包括涉案软件)。综上,原告诉请的**公司赔偿***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法律依据。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信息技术(深圳)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基于电子模式采样模块嵌入式技术应用于燃气表技术购买协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仪表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上述协议电子模式采样模块嵌入式产品研发所有有关信息的源代码;
二、确认登记号为2020SR0427799,软件全称为“超声波流量计物联网嵌入式模块软件”版本号V1.0.0[简称:超声波流量计物联网模块]”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归原告浙江***仪表科技有限公司享有;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信息技术(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适用法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八条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三、《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第十三条自然人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软件著作权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开发软件的自然人进行奖励:
(1)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
(二)开发的软件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
(三)主要使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专门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开发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软件。
自动履行告知书
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义务人应自动履行。义务人自动履行的,可向法院申请自动履行证明,享受诚信红利。
义务人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将被法院依法予以制裁,且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义务人自动履行付款义务,可将款项汇入以下账户:
1.履行款汇入权利人指定收款账户
收款人:;
开户行:;
账号:。
2.案件受理费汇入法院一案一账户
收款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
开户行: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
账号:×××。
请义务人付款后及时通知权利人或法院工作人员。义务人未经权利人或法院同意,请勿将履行款项汇入其它账户或汇给他人,以免款项不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