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蓝宝石仪表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信息技术(深圳)有限公司、浙江某某仪表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知民初265号之一 原告:**信息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道南坑社区***1号星河WORLDA1106-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普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仪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前**黄洋市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信息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仪表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信息技术(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信息技术(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毛明强 人民陪审员张新春 人民陪审员*** 二○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