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蓝宝石仪表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某某仪表科技有限公司、某某信息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 江 省 宁 海 县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浙0226执170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浙江***仪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前**黄洋市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796009472G。 法定代表人:**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信息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RRY06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浙江***仪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信息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226民初14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7月4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执行款1889722.46元、执行费21297.22元、诉讼费21762元,合计1932781.6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我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信息技术(深圳)有限公司的车辆、股权、不动产、理财产品、证券、收益类保险、税务、公积金进行了查询,查明其名下无股权、不动产、车辆、理财产品、证券和收益类保险,无缴纳税款情况;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并冻结了被执行人**信息技术(深圳)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本院已执行到位1166034.71元,并已发放申请人;委托当地法院前往被执行人**信息技术(深圳)有限公司所在地,对其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信息技术(深圳)有限公司拒不申报财产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行为,对其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等执行措施,于2022年11月11日做出罚款50000元的决定。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仪表科技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信息技术(深圳)有限公司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226执170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陈 晓 东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代 书 记 员 王 中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