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市筑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英木业有限公司、太仓市筑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5民初640号之一
申请人:***英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北环路20号6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MA1MFH0W95。
法定代表人:刘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永兴,江苏金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晖,江苏金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太仓市筑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长春北路6号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MA1MYMQN85。
法定代表人:邹士祝。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志青,江苏娄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瑞成,江苏娄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英木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太仓市筑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太仓市筑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存款63万元(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苏州太仓市区支行,账号11×××16)、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存款47万元(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苏州太仓弇山支行,账号11×××86),并已提供担保。
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太仓市筑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存款63万元(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苏州太仓市区支行,账号11×××16)。
二、冻结被申请人太仓市筑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存款47万元(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苏州太仓弇山支行,账号11×××86)。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玲
二○二二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查倩倩
书记员张晓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