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市筑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太仓市筑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5民初640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太仓市筑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长春北路6号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MA1MYMQN85。
法定代表人:邹士祝。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志青,江苏娄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瑞成,江苏娄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财产保全申请人:太仓龙英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北环路20号6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MA1MFH0W95。
法定代表人:刘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永兴,江苏金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晖,江苏金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财产保全申请人太仓龙英木业有限公司与解除保全申请人太仓市筑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作出(2022)苏0585民初64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太仓市筑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存款11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太仓市筑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其银行账户余额已达到保全限额为由于2022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超额部分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太仓市筑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太仓市筑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存款110万元(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苏州太仓市区支行,账号11×××16)的冻结措施。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太仓市筑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存款110万元(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苏州太仓弇山支行,账号11×××86)的冻结措施。
三、解除对被申请人太仓市筑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第三人太仓维嘉投资实业有限公司处663036.07元债权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玲
二○二二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查倩倩
书记员张晓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