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市筑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国泰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太仓新宇分公司、太仓市筑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5民初374号
申请人:江苏国泰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太仓新宇分公司,住江苏省太仓市经济开发区太平北路111号汽车进出口贸易大楼2幢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346382210X。
负责人:崔叶,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霞,江苏周瑞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太仓市筑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长春北路6号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MA1MYMQN85。
法定代表人:邹士祝。
被申请人:太仓维嘉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协鑫中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MA1TN5821B。
法定代表人:刘长青。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国泰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太仓新宇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太仓市筑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太仓维嘉投资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财产50万元,并已投保了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三、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太仓市筑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太仓维嘉投资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物。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吕金星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姜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