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市筑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太仓市筑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芜湖县花桥镇某某建材经营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5民初771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太仓市筑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长春北路6号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MA1MYMQN85。
法定代表人:邹士祝,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芜湖县花桥镇**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芜湖市芜湖县花桥镇朱桥集镇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221MA2NR59W1X。
经营者:**,男,1977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芜湖县花桥镇**建材经营部与被告太仓市筑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作出(2020)苏0585民初7719号民事裁定,冻结太仓市筑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116898.9元。被告太仓市筑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芜湖县花桥镇**建材经营部的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本院已经采取的保全措施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太仓市筑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16898.9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乐辉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谢玉凤
书记员杨改霞